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26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
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的通知》
的要求,GB50325-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正式施行,其中
的强制性条文如下:
3.1.1民用建筑
工程所使用
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为:内照指数和外照指数均不
大于1.0。
3.1.2民用建筑
工程所使用
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
的分类标准(A类、B类)。
3.2.1室内用
人造木板,必须测定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4.1.1新建、扩建前必须进行本底氡浓度
的测定,并提供检测报告。
4.2.4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3-5倍以下时,应按"地下
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5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时,除按上条进行处理外,还应按《新建低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
工中氡控制导则》
的有关规定,采取综合建筑构造措施。
4.2.6一类民用建筑
工程
的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时,应进行
工程点土壤中
的镭、钍、钾
的比活度测定。当内照指数
大于1.0或外照指数
大于1.3时,
工程地点土壤不得回填。
4.3.1一类
工程必须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材料和装修材料。
4.3.3一类
工程
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E1类
人造板材及饰面
人造木板。
4.3.10室内装修所使用
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3.11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释放量不应
大于0.10。
5.1.2建筑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不符合设计和本规范要求
的,禁止使用。
5.2.1无机非金属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检测报告。
5.2.2室内装修用
的人造木板及饰面
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释放量检测报告。
5.2.5装修用
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TVOC、游离甲醛含量
的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必须有TVOC、苯、游离TDI(聚氨脂类)含量检测报告。
5.2.6材料
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
的,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
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3.3装修用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苯、
工业苯、石油苯、重苯及混苯。
5.3.6严禁在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
工工具。
6.0.4
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标准(见附表)。
6.0.18当室内环境污染浓度
的全部检测结果合格时,可判定该
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20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
的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一类建筑: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
二类建筑: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场所,餐厅,理发店.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