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保障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遵照国办通[1992]31号和国办发[1993]58号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
的室内装饰活动,是指对
人们活动
的所有成型空间
的再加
工再创造,是一个包括室内空间及相关环境
的装饰设计、施
工、室内用品配套供应
的集技术、艺术、劳务和
工程服务于一体
的系统
工程。
前款所称
的人们活动
的所有成型空间,是指
房屋、车船、飞机等所有建筑物、成型体
的内部空间。
第三条室内装饰
工程应当做到安全、使用、经济,努力为用户创造一个优美、舒适
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从事室内装饰活动
的建设单位,设计、施
工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室内装饰
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单位、监理单位。
军事设施及特殊
工程
的室内装饰设计与施
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中国轻
工总会是全国室内装饰行业
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各级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
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协调处理行业重
大问题,指导行业健康发展;
(二)审核、制发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
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许可证;
(三)监督管理室内装饰
工程
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
工作;
(四)组织评定室内装饰设计
人员专业资格,建立健全持证上岗制度;
(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验收、评估室内装饰设计、施
工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
工程预算、决算、定额取费标准
的执行情况;
(六)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
(七)监督、实施室内装饰行业统计制度;
(八)对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
工企业进行奖励活动;
(九)受理群众对室内装饰质量投诉,协调处理室内装饰活动中
的纠纷; (十)发挥室内装饰行业协会
的作用,组织从事室内装饰活动
的企业和个
人,制定行业守则。遵守职业道德,对国家和社会负责,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为广
大用户服务;
(十一)建立室内装饰行业信息
网络,举办各类展览、讲座及学术性活动,组织交流行业最新讯息,开展咨询服务;
(十二)组织室内装饰行业技术、管理经验交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机具、新设备
的应用;
(十三)开发国际间室内装饰设计、施
工、材料、用品
的交流,引进资金与技术、推动对外贸易与经济技术合作; (十四)组织室内装饰设计、施
工与管理各类
人才
的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十五)加强对室内装饰行业
的宣传,增强公众对室内环境、室内卫生、室内安全
的全面认识,正确引导消费。
第七条凡从事室内装饰活动
的设计单位和施
工企业,都必须按原轻
工业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的《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
工企业管理规定》
的要求,申请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并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资质等级许可
的范围内承接室内装饰
工程,从事室内装饰经营。
无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
的企业,不得承接室内装饰
工程和从事室内装饰经营活动。
取得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
的单位和企业,必须按期受发证部门
的资质复查和年检,逾期不接受资质复查和年检
的,资质证书将被公布失效。
第八条在室内装饰活动中应实行公平竞争
的原则,不得用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
工程。凡投资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的室内装饰
工程,不论其是否纳入国家基建或技改投资计划,必须采取和主体建筑物分开,公开招标
的方式发包。
第九条室内装饰
工程设计单位和施
工企业承接室内装饰
工程,应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原轻
工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
的《全国室内装饰
工程预算定额》、《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取费办法》等规定,使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严格履行。
第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承包室内装饰
工程
的设计单位和施
工企业,必须接受当地有关部门
的管理。应凭企业所在地室内装饰主管部门发放
的资质等级证书及外出施
工证明和
工商执照,到当地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进行验证、登记、核批,领取室内装饰
工程设计、施
工许可证,方可承揽室内装饰
工程。
第十一条境外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
工企业来承接
工程,必须到当地室内装饰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进行验证,依据国家和当地
的管理法规进行登记、核批,领取室内装饰
工程设计、施
工许可证,方可承接
工程。
第十二条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
工企业在国外承包室内装饰业务,必须精选骨干
人员,严格质量、安全要求,发扬中华民族优质文化传统和艺术风格,维护中国室内装饰行业
的信誉。
第十三条对家庭室内装饰,应组织正规队伍,建立相应组织,完善管理办法。凡进入居民住户进行室内装饰设计与施
工的人员,必须有劳动部门、公安部门
的有关证明,经过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
的上岗培训与资格认定。
第十四条室内装饰
工程施
工及验收必须认真执行原轻
工业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的《室内装饰
工艺规程和质量验收办法》及中国轻
工总会发布
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QB1838-93)室内装饰
工程质量规范》。
第十五条对室内装饰
工程质量实行从开
工到竣
工的全过程,由室内装饰
工程质检机构监督检验评定证书制。凡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工程,未取得当地室内装饰主管部门授权
的室内装饰
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印发
的合格证书,不能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室内装饰
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为确保室内装饰
工程质量,必须建立严格
的室内装饰设计管理制度。施
工中需改变设计图纸
的,必须严格审批设计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室内装饰设计、施
工和材料
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防火规定。完成室内装饰施
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审核。室内装饰施
工现场必须建立严格
的防火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室内装饰设计、施
工必须保证
房屋结构安全。对原有建筑物拆改主体结构、设备或明显加
大荷载
的室内装饰
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部门
的规定报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施
工。已鉴定为危险
的房屋,不得进行室内装饰施
工。 第二十条室内装饰施
工现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应当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废弃物及噪声,不得妨碍
人们
的正常生活,确保
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室内装饰
工程实行限期保修制度。在不少于一年
的保修期内,由施
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拒
的因素造成
的质量问题,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
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室内装饰设计、施
工资质证书和许可证而进行室内装饰设计、施
工的;
二、未经批准超越资质许可范围营业
的;
三、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
的;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
工程
的;
五、应公开招标发包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企业
的;
六、将设计、施
工发包给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企业
的;
七、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进行室内装饰施
工的;
八、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室内装饰施
工中拆改
房屋主体结构、设备或明显加
大荷载
的;
九、在已鉴定为危险
的房屋内进行室内装饰施
工的;
十、在室内装饰中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的;
十一、拒绝室内装饰质量检验机构
的监督和检查
的;
十二、未经室内装饰
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验收或不合格
工程交付使用
的。
第二十三条各级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
的工作
人员,应廉洁自律,秉公办事,热情服务,接受监督。凡利用
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群众不满
的,不得在行业管理部门
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国轻
工总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国轻
工总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过去
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
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