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2001]9号
为了切实加强
我国建筑装饰设计市场
的管理,维护建筑装饰设计市场
的正常秩序和各方
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装饰设计
的质量和水平,保障公民
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加强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管理
建筑装饰设计是建筑
工程设计
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法》和《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切实加强建筑装饰设计市场
的管理,将其纳入勘察设计市场管理
的轨道。
二、实行市场准入清出制度
严格实行建筑装饰设计单位资质
的设计市场准入或清出制度。从事建筑装饰设计
的单位,必须持有建筑
工程设计证书或按规定程序取得建筑装饰《专项
工程设计证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建筑装饰协会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颁发
的《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并加强对建筑装饰设计市场
的监督管理。对取得建筑装饰设计资质
的单位要按《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管理办法》进行资质年检,在年检过程中,对违反《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和有关设计市场管理规定、超越设计资质从事设计
的、出卖或转让设计资质证书
的、发生严重设计质量事故
的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处理,并依法作出限期整顿、暂扣资质证书、降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对资质条件发生较
大变化,且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要求
的单位,要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三、建立并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
要建立并完善建筑装饰设计项目
的招投标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招投标
的建筑
工程项目
的装饰设计都要实行设计招标,招标
的原则可参照《建筑
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投标
的单位进行资质预审,重点审查其是否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的相应等级
的建筑装饰设计资质证书,以及单位
的信誉、业绩等。要组成评标小组对装饰设计投标方案进行评审,评标小组
的组成
人员应当以建筑装饰设计专家为主。评审
工作重点是方案设计、效果图设计和施
工图设计,包括理念、创意、技术实施方案等综合评价。
四、严格执行国家取费规定和标准
建设单位和建筑装饰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
的取费标准,建设单位不得低价委托,建筑装饰设计单位不得压价竞标。对应邀参加方案设计投标
的单位,应根据方案设计
工作量合理支付其方案设计费。
五、强化设计合同
的监督管理
要强化设计合同
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和建筑装饰设计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和国家
工商局颁发
的《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委托设计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使用或参照使用全国统一印制
的《建筑
工程设计合同》文本。
六、树立设计文件
的权威性确保装饰设计
的质量
建筑装饰设计文件是施
工的依据,建筑装饰设计单位要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设计,特别要严格执行防火规范、消防设施设计规范以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和建筑装饰
工程施
工企业未经建筑装饰设计单位签字同意,不得任意修改建筑装饰设计图,包括结构和水、暖、电、气、消防等设施。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
的建筑装饰
工程,建筑装饰单位应当在建筑装饰施
工前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
的,不得施
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建筑装饰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
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以及防火设施。
建筑装饰设计单位要扩
大装饰业务服务,不仅可以从事建筑装饰方案设计、效果图设计和施
工图设计,还可以提供装饰项目咨询、评估、采购、
工程监理等方面服务,以提高建筑装饰设计单位市场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