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ABC.房产装修-清远地区最大的房产、装修网站
清远ABC.交流QQ群:10351446 更多QQ群  返回清远ABC总站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版
 
清远房产装修公告 您当前的位置:清远ABC.房产装修 -> 装修装饰 -> 政策法规 -> 文章内容   提出意见  
栏目导航
· 设计指南 · 政策法规
· 装修词典 · 家居装修
· 公装装修
热门文章
· 书房书架设计图片
· [组图] 清远市金海湾..
· 清远房地产价格分析..
· 玄关设计图片
· 瑞丽家居时尚设计效..
· 家居装修玄关图片
· 玄关装修图片
· [组图] 御水龙庭
· 住宅室内设计与样板..
· 卫生间时尚装修设计..
相关文章
· 房屋装修好后何时入..
· 房屋装修好后何时入..
· 房屋出租
· 房屋出租
· 求租清新房屋
· [公告]转让威龙新城..
· 精品房屋出租
· 房屋出售
· [求助]求购房屋!!..
· 南埗市场附近房屋转..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作者:清远ABC收集于网络  来源:www.qyabc.com  发布时间:2007-8-9 18:12:52  发布人:阿三  更多相关内容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屋建筑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单位、屋建筑所有和使用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屋建筑程(包括装修程)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屋建筑程质量保修,是指对屋建筑程竣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屋建筑质量不符合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第四条、屋建筑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屋建筑程质量保修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屋建筑程质量保修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单位应当在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屋建筑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程,为设计文件规定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程、有防水要求卫生间、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程为2年。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单位约定。
  第八条、屋建筑程保修期从程竣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屋建筑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屋建筑所有应当向施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紧急抢修事故,施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十条、发生涉及结构安全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屋建筑所有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单位实施保修,原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十一条、保修完后,由建设单位或者屋建筑所有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施单位不按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在保修期内,因屋建筑程质量缺陷造成屋所有、使用或者第三方身、财产损害屋所有、使用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屋建筑程质量缺陷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地产开发企业售出商品保修,还应当执行《城市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保修范围:
  (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质量缺陷;
  (二)不可抗力造成质量缺限。
  第十八条、施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程竣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二)质量保修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施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军事建设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送范围:
  全国委(3),国务院法制局(25),《国务院公报》编辑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部委本部领导,部机关各司(厅、局),部直属各单位
  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


[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更多相关内容]
∷相关文章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评论…]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粤ICP备06016852号 联系邮箱:qyabc_kf@163.com 联系QQ:418322257
清远ABC.房产装修-清远房地产门户网站,为您提供清远地产资讯、置业指南、家居装修、建材超市、二手楼盘等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