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地界定建筑室内设计
人员
的专业技术水平,加强和规范设计队伍
的建设和管理,增强从业
人员
的责任感,发挥设计
人员
的作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参照建设部关于《建设
工程(科研)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标准(试行)》(建
人教[1999]214号)文件精神,结合
我国目前室内设计行业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室内建筑师主要是指从事建筑室内环境设计、装修、装饰、陈设
的设计、科研和教学等
工作
的专业技术
人员(含车、船、飞机等交通
工具室内设计
的专业技术
人员)。
第三条各级室内建筑师对其所承担
的工程负责,其职责主要是根据建筑物内部空间
的布局、建筑结构、功能和使用要求,在保障建筑物
的主体安全、设备运转正常、符合消防环保
的条件下,运用技术和艺术
的手段创造出满足
人们生活和活动
的空间环境。
第四条本办法针对
我国建筑装饰行业室内设计队伍
的现状,对各级室内建筑师按照不同学历、资历、专业理论和业绩分为四个级别,其名称分别为:助理室内建筑师、室内建筑师和高级室内建筑师和特许高级室内建筑师,并为下一步过渡到注册室内建筑师
的评审
工作奠定基础。
第五条本办法所列资格评审
工作由中国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负责组织,是全国性建筑装饰行业最高学术团体组织
的专业资格考核、考试和认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列资格评审
工作目前只在中国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个
人会员中进行。
第二章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七条各级室内建筑师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有关
的法律、法规,遵守和符合建设部部颁职业道德标准和专业行为准则,具有一定
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从业经验,具备相应
的学历,致力于
我国建筑事业
的发展。
第八条各级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条件:
1、助理室内建筑师(初级职称)
⑴学历要求
①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建筑室内环境设计
工作3年以上;
②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建筑室内环境设计
工作1年以上;
③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建筑室内环境设计
工作;
④获得双学士学位,现从事建筑室内环境设计
工作;
⑵从业能力及水平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中
的两项):
①能主持小型建筑
工程
的室内环境设计;
②能独立完成单项建筑
工程
的室内环境设计,水平合格(报送1个项目资料);
③独立完成过5个居住建筑室内环境设计(报送1个已完成
的项目资料);
④独立完成过3个100平方米以下小型商业建筑
的室内环境设计(报送1个已完成
的项目资料);
⑤所设计
的作品获得过地区性有关部门和组织颁发
的荣誉称号(报送相应证书)。
⑶专业理论知识及著述(下列条件应同时具备);
①能掌握必要
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②基本了解国内本行业设计发展
的趋势,具有基本
的艺术修养;
③熟悉本行业装饰设计技能、标准和规范;
④能独立完成所设计作品
的设计说明,且具有一定
的水平。
2、室内建筑师(中级职称)
⑴学历要求:
①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建筑室内环境设计
工作7年以上;
②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建筑室内环境设计
工作5年以上;
③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建筑室内环境设计
工作3年以上;
④获得双学士学位,从事建筑室内环境设计
工作3年以上;
⑵从业能力及水平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中
的两项):
①能独立主持中小型建筑室内环境设计(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报送1个已完成
的项目资料);
②参与
大中型
工程单项建筑室内环境设计,水平良
好(报送1个单项资料);
③独立完成过10个居住建筑室内环境设计(报送1个项目资料);
④独立完成过5个100平方米以上中型商业建筑
的室内环境设计(报送1个项目资料);
⑤所设计
的作品获得过省部级以上或全国性行业社团组织颁发
的荣誉称号(报送相应证书)。
⑶专业理论知识及著述(具备下列条件中①~③项,④为参考条件);
①较全面掌握本行业必备
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②了解国内外本行业设计发展
的趋势,具有较高
的艺术修养;
③较熟练掌握本行业设计技能、标准和规范,了解与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④在本行业专业杂志上发表过较有影响
的论文,且具有一定
的理论水平。
3、高级室内建筑师(高级职称)
⑴学历要求:
①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建筑室内环境设计
工作15年以上;
②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建筑室内环境设计
工作10年以上;
③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建筑室内环境设计
工作7年以上;
④获得双学士学位,从事建筑室内环境设计
工作7年以上;
⑵从业能力及水平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中①~③项中
的两项,④为参考条件):
①能主持
大型建筑室内环境设计(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较高
的水平(报送1个项目资料);
②参与中型
工程单项建筑室内环境设计,具有较高设计水平(报送1个单项资料);
③主持设计
的居住建筑或商业建筑
的室内设计获得过国际性或全国性重要奖项;
④参与设计
的作品获得过国际、国内省部级以上或全国性行业社团组织颁发
的最高荣誉称号(报送相应证书)。
⑶专业理论知识及著述(具备下列条件中①~③项,④~⑥为参考条件);
①较全面系统
的掌握本行业
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②能全面系统了解国内外本行业设计发展
的趋势,具有高深
的艺术修养;
③熟练掌握本行业设计技能、标准和规范,了解与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④在本行业省部级专业杂志上发表过较有影响
的学术论文,且具有一定
的理论水平(报送相应资料及证明);
⑤主编、撰写本行业公开出版
的专著或部分重要章节(报送相应资料及证明);
⑥参加过本行业全国性行业法规、标准规范
的起草和制订
工作(报送相应资料及证明)。
第九条破格晋升高级室内建筑师资格条件
⑴学历要求:
①已取得中级职称3年以上;;
②获得国内、国外
大学博士学位2年以上;
③获得国内、国外
大学本专业硕士学位3年以上;
⑵从业能力及专业理论知识要求(具备下列条件①~④中
的两项):
①在
工程设计中,作为室内设计专业负责
人,该
工程获省部级一等奖以上或全国性建筑装饰行业社团组织颁发
的二等以上奖励;
②直接主持完成过重
大工程
的室内环境设计(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综合项目)水平较高者;
③在国际或全国性建筑装饰行业
的学术会议或学术刊物上发表不少于三篇有价值
的学术论文;
④正式公开出版发行由本
人撰写
的本行业有学术价值
的专著或译著。
第十条建筑室内专业设计
人员必备
的基础理论知识和设计基础知识为:建筑与室内设计发展史、建筑设计原理、室内设计原理、设计概念表达、装修材料、构造及制图、绘画表现技法、
人体
工程学、环境色彩与照明。
第十一条相关理论知识为建筑结构和设备、装修施
工与监理、建筑
工程概预算知识等。
第十二条申报中、高级室内建筑师资格,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或通过全国英语等级统一考试四级以上(以证书为准)。
第三章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
的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为确保各级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
工作正常顺利进行,由中国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组成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
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全国范围内各级室内建筑师资格
的评审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
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
工作委员会)和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为常设机构,主要由中国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
的领导、具体负责本项
工作
的人员、各地专业委员会
的负责
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
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
人,负责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
的日常组织
工作。
第十五条专家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本行业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负责
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
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
人,主要负责中高级室内建筑师资格
的评审
工作。
第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共同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国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
的具体
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
第十七条中国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地方专业委员会在有条件
的地区可相应成立地方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
工作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分别负责本地区
的助理室内建筑师资格
的评审
工作。在未成立地方
工作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
的地区,所有评审
工作均由全国
工作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实施。
第十八条地方评审
工作委员会和评审专家委员会
的成立,需报全国评审
工作委员会审批备案。
第四章室内建筑师资格考核与评审
第十九条从事建筑室内环境设计
的本专业毕业
的设计
人员,申报各级室内建筑师资格时,可直接向全国
工作委员会或地方
工作委员会申报,由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定并为合格者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从事建筑室内设计
的相关专业和其它专业毕业
的设计
人员,申报各级室内建筑师资格前,需进行统一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申报,并按第十九条规定申报。
第二十一条具备第八条(3)高级室内建筑师条件,并已取得正教授、正研究员或相关资格,在本行业有较高威望
的可授予特许高级室内建筑师资格。由全国评审
工作委员会经过一定程序推荐产生,由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
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所列本专业为:室内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建筑学;相关专业为:城市规划设计、园林设计、
工业设计、家具设计、
工艺美术设计、舞台美术设计、绘画专业;其它专业为:除本专业和相关专业以外
的其它所有专业。
第二十三条全国室内建筑师资格培训考试办法由中国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室内建筑师资格证书》由
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制,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第二十五条申报、评审程序:
①向中国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和分会
的地方专业委员会索取《全国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表》。
②向全国
工作委员会或地方
工作委员会报送相应资格等级所需
的资料。
③由资格评审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定。
④颁发《室内建筑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申报资料:
①统一印制
的《全国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②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复印件)各1份。
③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
④非本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⑤第八条中所列各等级资格室内建筑师要求
的从业能力及水平要求、专业理论知识及著述
的相关资料1份。
第二十七条《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表》由全国评审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复印无效。
第五章室内建筑师资格
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全国评审
工作委员会负责中高级室内建筑师
的管理
工作。地方评审
工作委员会负责初级室内建筑师资格
的管理
工作。
第二十九条室内建筑师资格每年评审一次,发证机构每五年对《室内建筑师资格证书》持有者复查一次,复查
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受复查
人员按规定时间提交《室内建筑师资格复查表》、《室内建筑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②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对室内建筑师资格复查做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结论。
③持证者能完成所担负
的工作未发生责任过失
的为"合格";室内建筑师不能完成所担负
的工作,或有责任过失,产生严重经济后果
的?quot;不合格"。
第三十条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需重新申报与考核,达到标准者方可获得相应等级
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各级室内建筑师达到上一资格等级条件
的可向相应评审
工作委员会申请升级。
第三十二条如发现违反本办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室内建筑师资格证书》
的,原发证机构有权收缴其资格证书,并通报批评,发生相应责任由其本
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全国评审
工作委员会和地方评审
工作委员会有权对持有《室内建筑师资格证书》
的人员进行不定期地检查,受检
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检查。
第六章其它
第三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全国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
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二OO二年六月一日开始施行。